一、船舶的预防检修,是指船舶在两次计划修理期间,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负责进行的预防性养护维修工作。它是用船部门保持船舶正常技术状态和维护生产能力的基本方法。通过对船舶的预防检修能有效地掌握船体、机械、电气和专用设备的技术状况。防止机械设备损坏,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燃润料和备配件的消耗,为管好、用好、修好船舶提供有利条件,各单位必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船舶预防检修主要内容是:船体、仓室、电讯、助航仪器、救生消防设备、管系的检修、除锈、涂漆,甲板机械、吊货设备属具和专用设备的检查、调整和更换备件,主付机运动部件、电机和电路的检查、调整、紧固和更换部分备件,并消除在生产中所发生的故障和缺陷,锅炉的清洗和附件的检修调整等。
三、船舶预防检修分为生产中预防检修(简称航检)和停航预防检修(简称停检)两种。
生产中预防检修(航检)是船舶在营运中利用航行、生产、装卸、停泊等时间(即不占用生产时间),由船员负责对船体、仓室、机械、电气和专用设备等进行保养修理的作业。
停航预防检修(停检)是以船员为主,必要时由航修站配合,对在运输生产中无条件养护修理的设备进行保养修理的作业。
四、船舶停航预防检修,每年由船舶提出年度计划,上报机务部门审批。对停航预防检修,机务部门可根据船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
五、船舶生产中预防检修计划分年度、月度、航次计划三种。年度计划是各船舶结合本船技术状况,参照船舶设备预防检修周期表和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保养管理规则及说明书制订,报请各单位机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月度预防检修计划是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月度生产计划和船体、机械电气等设备的技术状况制订,经船舶的部门会议讨论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航次预防检修计划是保证完成月度预防检修计划并消除运转中临时产生的缺陷的作业计划,于航次开始前编制公布执行。
六、船舶的停航预防检修必须纳入各单位季、月度等船计划。船舶应根据机务部门下达的停检计划,提前一个月将保养检修的作业项目(包括航修站的修理单),报送机务部门审批。
七、所有船舶在进行予防检修作业的同时,必须做好测量记录和损坏记录,机务部门对主要部件的测量方法和记录簿的格式应有统一的规定。各预防检修负责人对测量记录簿和损坏记录簿要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调动工作时要详细交接。
八、为保证船舶预防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船舶:
1.船长(驳船架长)对全船预防检修工作负总责,应督促各部门做好船舶予防检修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和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予防检修工作水平,保持船舶及其设备应有的技术状态。
2.轮机长、大付组织领导本部门的予防检修作业。负责按时编制予防检修计划,领导本部门人员按分工要求及预防检修计划对船体、机械、电气、和专用设备等进行保养检修。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掌握磨耗、锈蚀规律,提高管理水平,保持船舶设备的正常技术状况和机械安全运转。
3.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客运主任和报务员,是其分工范围内设备的管理、保养、检修工作的负责人,并组织领导有关养护人员按计划进行预防检修。应收集整理设备的技术资料,提供给轮机长、大付、报务主任作原始依据。(大管轮应在轮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轮机部的予防检修工作和编制月度、航次予防检修计划)。
4.水手长、付水手长、木匠、一二级水手、客运员、厨工、服务员、生火长、机匠、电匠、加油、生火等是设备养护人,在设备主管负责人的指导下分管设备的保养检修和日常清洁润滑、防漏、防锈、防腐、包扎隔热等工作。上述人员的预防检修分工明细表由各企业自行制定并分布执行。
(二)机务部门
1.机务部门是组织领导船舶进行预防检修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务人员必须经常深入船舶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审批船舶的年度予防检修计划,协助船员研究分析掌握主要部件的磨耗规律,解决予防检修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2.编制并会同运输调度部门确定停航予防检修计划,做好停航予防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加强对航修厂、站的领导,航修厂、站对船舶航修、事故修理和停检应组织力量及时抢修和密切配合,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4.定期检查船舶预防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抓好典型、组织经验交流。
(三)物资部门应及时供应船舶予防检修必需的工具、量具、材料和物料。配件部门应负责解决船舶预防检修中所需备配件。
(四)调度部门:
1.在安排月度调度计划和航次计划时应为船舶预防检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
2.根据与机务部门共同商洽确定的船舶停检计划,按时交船,如确需改变时,应提前与机务部门协商解决。
3.加强与港口的联系,及早通知船舶到港靠泊、装卸和装燃料、淡水等时间,以便船舶较好地安排预防检修工作。
(五)人事部门:
1.船舶轮机员、电机员、驾驶员应相对稳定,避免调动频繁,尤其是船舶在修理期间一般不应调动,如确需调动应事先征得机务部门同意。
2.在配备船舶的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时应注意他们的政治思想情况、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加强管理和保养检修水平。
九、本制度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运输、港作、航道和航务工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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