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属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以下简称船方)的船舶接受邮电部所属各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方)交运的国际邮件,均按本试行办法办理。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国际邮件种类:
1.函件:文函明文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小包、挂号函件和保价文函。
2.包果:普通包果和保价包果。
3.空邮袋。
二、邮件内不得装寄爆炸、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以及可能污损或损坏其他邮件或货物的物品。
三、装运港、航线和船期表:
1.装运港口暂定为上海、广州、黄埔,以后视情况再扩展至青岛、大连和天津(新港)。
2.航线暂定为欧洲、地中海和日本即我有定期班轮的航线。
3.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及分公司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次月船期表(航线、船名、停靠港和予计开船日期)提供邮政总局和装港邮方以便制定发运邮件计划。
如船舶和航线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邮政总局和装港邮方。
四、邮件托运
1.邮件的运输采用托运制。
2.装港邮方应在予计装船日期前五天将计划装运的邮件的袋数、重量(公吨)、容积(1吨=2.6立方米)书面通知装港外轮代理分公司以便予留仓位,具体时间由各港外代分公司和装港邮方商定。
3.邮件报关手续由装港邮方负责办理。
五、邮件的交接
1.邮件总包的装卸由代理分公司负责联系安排,船抵目的港邮件总包应争取优先卸船。
2.由邮方派车到船边现装、并指派专人直接与承运船舶大付径行办理邮件交接手续。
3.邮件装船后由装港外代电告卸港代理船名、邮件数量、离港日期。
4.凡托运的邮件一律用完好的邮袋封装,每袋必须用铅志封固,不得散件交运。
5.邮方应填具“收发邮件总包路单”(C18单式)一式五份。交接邮件后,一份交代理分公司计算运费,一份由大付签字交邮方留存,一份船上留存;其余两份由大付带至卸邮港口,在船方与邮件接收邮政人员办妥交接收邮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并经接收邮政人员签字后,一份交邮件接收邮政局,一份退交装港邮方。
6.交接邮件时,船邮双方共同验视袋身、袋牌、封志和绳扣是否完好。如发现袋身破裂、袋口封志损坏,有可能影响内件安全的,则由邮方妥善处理后再行交运。船方经检查验收后,如所托运邮件发生破损、丢失时应由船方负责。
7.船方承运各类邮件应负责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和水湿,并不得用邮件总包衬垫其他货物。
六、邮件的运输
1.邮件交船方后,如船舶因气象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延期、取消或变更航线时,应由装港外代分公司通知装港邮方妥善处理邮件发运问题,并由船邮双方签具记录。
2.船方不得无故中途卸下任何邮件。如被迫在中途港卸下邮件时,中远分公司应及时通知装卸邮方征求处理意见。
七、邮件暂行运费及结算
1.邮件海运费应根据下列运费率核算运费:
航线 邮件运费率(RMB元/公斤)
华北——地中海 0.32
华北——西、北欧 0.34
华南——地中海 0.30
华南——西、北欧 0.33
华北——日本 0.20
华南——日本 0.24
注:华北系指上海及以北港口,华南系指福州及以南港口。
2.每袋邮件按二十公斤计算。
3.空邮袋总包不计收运费。
4.邮件运费以外汇人民币结付,一船一结。具体结算由当地邮局与外轮代理分公司办理。
5.邮件总包从码头装船或由船仓卸至码头的装卸费用已包括在上述费率之中,邮方不另行支付。
八、责任
1.邮方
邮方如违反第二条规定,邮件中装寄船方禁运物品时,船方除不负责邮件损失外,对其他货物所造成的损失,邮方应负责赔偿。
2.船方
(1)船方的责任期限由接收邮件总包之时起直至在到达口岸卸离船边码头交接收邮政为止。
(2)船方免责事项按中远公司提单第五条办理。
(3)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须抛货时,非万不得已不能抛弃邮件。船舶发生共同海损,邮件损失邮方将不要求船方补偿,但中远公司须把船舶发生海损邮件损失情况通报邮方。
(4)如邮件在不属免责情况下发生遗失、损坏或缺少时,船方应按下述标准进行赔偿。
甲、保价文函,保价包果按挂号函件赔偿。此类邮件在交接时,双方必须按照第五条第6项规定的手续严格进行。
乙、挂号函件每件赔偿人民币三十二元。
丙、每件普通包果按其重量级别赔偿限额如下:
重 量 级 别 赔偿金额(人民币) 5公斤以下至5公斤 32元 5公斤以上至10公斤 48元
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 64元
15公斤以上至20公斤 80元
丁、损毁丢失邮政空邮袋,每条赔偿人民币20元。
戊、其他邮件按中远提单第十一条办法赔偿。
(5)船方已按第五条第7项要求办理,保持邮袋袋身绳扣、铅志和袋牌完好,对邮袋内部邮件缺少和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6)邮件在装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坏,邮方应向装卸单位径行提出赔偿。
九、邮件查询
1.有关邮件总包交接的档案资料保存两年。
2.中远公司或装港外代分公司收到邮方查询邮件的函电时,应尽快查复。
十、本试行办法由邮电部和交通部联合通知下达,船方、港方、外轮代理公司和邮方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如有修改和补充由两部联合通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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