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关员执业管理,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第五条 《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 第六条 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恪守报关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海关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报关员注册规定 第七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一)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二)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三)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四)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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