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政法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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