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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2-1 来源:www.ta5656.cn 作者:泰安物流信息网 阅读次数:1835


  为加快发展杭州市现代物流业,支持重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企业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杭州市政府〈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批复》(浙发改经贸[2006]72号)精神,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11号)和《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0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并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主要用于: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物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资助。
  1、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骨干物流企业的设施新增、改造项目;
  2、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物流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3、大型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等物流项目;
  4、各区列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的物流项目;
  5、积极使用国家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开放式、可拓展标准化程度高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物流企业;
  6、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物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资助。
  1、经市物流领导小组确认的物流企业在杭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项目;
  2、列入各区、县(市)重点扶持的省、市重点物流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支出。
  二、资助标准
  物流发展项目资助资金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
  1、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10%给予资助。
  2、现代物流及其它发展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5%给予资助。
  3、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物流先进企业,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4、市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配套,即资助资金总额的75%由所在区财政安排,市财政给予25%的配套资金。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87.5%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安排,市财政实行以奖代拨,标准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2.5%安排。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物流发展项目申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联合下达发展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核平衡,经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二)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材料:
  1、物流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等专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额度等情况);
  4、物流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
  四、资助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配套部分,通过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并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资助资金的监管
  1、各受助企业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挪作它用。
  2、市发改委、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
  3、对资助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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